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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应当免除责任

时间:2025.07.1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23人
律师解析:
1.保证期间过了,要是债权人没在期间对一般保证债务人起诉仲裁,或没向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追责,那保证人就不用担责。
2.债权人没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让债务人转移债务,除另有约定外,保证人对转移的债务免责。
3.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除法律另有规定,保证人不担责。
4.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人提供保证,保证人可请求撤销保证合同,从而免责。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借款10万元,小许作为担保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在保证期间内,小胡既未对小朱提起诉讼,也未向小许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后来,小朱将5万元债务未经小许书面同意转让给了小丽。同时,小朱和小胡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因为该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此外,小许称小胡曾胁迫自己提供保证。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一般保证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未在保证期间向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胡未在保证期间向小许主张责任,小许可就这10万元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2、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小许对小朱转让给小丽的5万元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小朱和小胡借款合同无效,小许可免责。
4、若小许能证明小胡胁迫其提供保证,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保证合同进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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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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