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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哪些情形属于走私普通货物

时间:2025.07.09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145人
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以下情形属走私普通货物
一是运输、携带、邮寄禁限或应税货物进出境时,通过未申报等方式逃避监管,如行李藏名表不报。
二是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税,擅自销售保税货物牟利。
三是未经许可未补税,擅自销售特定减免税货物牟利。
四是直接向走私非法收购走私品。
五是在内海等地,船舶及人员运输、买卖限进出口货物,数额大且无合法证明。

案情回顾:

小朱在进出境时,为逃避海关监管,在其行李中藏匿了多块应缴税的名表,未向海关进行申报。小胡则未经海关许可,也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原材料在境内销售牟利。此外,小许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了走私进口的普通货物。他们的行为均被海关查获。

案情分析:

1、小朱运输应缴税名表进出境未申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运输、携带、邮寄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未申报等逃避海关监管”的情形,构成走私普通货物行为。
2、小胡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属于“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的原材料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情况,构成走私普通货物行为。
3、小许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普通货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也构成走私普通货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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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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