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环境有要求,指定居所需满足三个条件:
有正常生活、休息条件,方便监视管理,确保办案安全。
2.居所应保障被
监视居住人的基本生活,像有合适居住空间与必要生活设施;
便于执行机关监视管理,防止妨碍
诉讼行为。
3.要排除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隐患,且不得在
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避免侵犯其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执行机关将其安排在一处居所,但小朱认为该居所空间狭小、生活设施匮乏,不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同时,他觉得该居所过于偏僻,不利于执行机关实施监视和管理。而执行机关则认为该居所符合要求,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要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基本生活,如该居所空间狭小、生活设施匮乏显然不符合这一要求。
2、指定居所还需便于监视、管理,防止被监视居住人出现妨碍诉讼的行为,过于偏僻的居所不利于执行机关实施相关措施。并且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综合来看,该居所存在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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