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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环境有哪些要求

苟** 山东-潍坊 强制措施咨询 2025.11.27 10:49:51 358人阅读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环境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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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能在羁押、办案场所执行,要提供正常居住生活设施,保障基本生活。

2.要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安全,防止逃跑、自杀、串供等,但不能侵犯其合法权益,避免变相羁押。

3.需提供必要医疗、卫生条件,保障身体健康,且给予一定活动空间,不限制在狭小恶劣环境。执行机关应依法执行,确保环境合规。

2025-11-27 15:3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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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场所需符合保障基本生活、确保人身安全、提供医疗卫生条件和一定活动空间等要求,且不得在羁押和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严格的场所要求。不能在羁押场所和专门办案场所执行,这是为了避免将其异化为变相羁押,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场所要具备基本生活设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这是保障人权的基本体现。同时,要保证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安全,防止逃跑、自杀、串供等情况发生,但不能侵犯其合法权益。此外,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条件以及一定的活动空间,也是为了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体健康和基本生活质量。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法律规定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如果在实际中遇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场所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解决办法。

2025-11-27 15:33: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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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场所须严格符合法律要求,保障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益。

1.执行场所不能选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要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配备正常居住和生活设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
2.要保障被监视居住人人身安全,防止逃跑、自杀、串供等情况发生,但不能侵犯其合法权益,杜绝变相羁押。
3.需提供必要医疗、卫生条件,保障身体健康。同时给予一定活动空间,避免将其限制在狭小、恶劣环境。

执行机关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确保执行环境合法合规,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基本权益。

2025-11-27 14:22: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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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场所不能是羁押场所和专门办案场所。这是为了避免将监视居住变相沦为羁押,保障被监视居住人有基本生活条件,能正常生活。
(2)要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安全,防止逃跑、自杀、串供等情况发生,但不能侵犯其合法权益。这要求执行机关在保证安全的同时,尊重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不能过度限制其自由。
(3)执行场所需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条件,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体健康。而且要给予被监视居住人一定活动空间,避免其被限制在狭小恶劣的环境中。

提醒:执行机关务必严格依法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监视居住人若发现执行环境不符合要求,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27 13:4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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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机关应选择非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的地点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如合适的民宅等,确保有正常居住和生活设施,比如床铺、桌椅、厨房用具等,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监视居住人人身安全,安装监控设备防止逃跑、自杀等情况,但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如保障其通讯权利等,避免将其关押在类似羁押的环境。
(三)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条件,配备基本药品,定期安排体检等保障其身体健康。同时给予一定活动空间,不能将其限制在过小空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25-11-27 12:48:38 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第七十六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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