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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房屋质量不如商品房能否退房

时间:2025.07.0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09人
律师解析:
1.公寓质量不如商品房,不是法定退房理由。
退房需满足特定条件。
2.若公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无法交付或交付后核验不合格,以及房屋质量严重影响居住,购房者可退房。
3.若质量问题不严重,不能仅因不如商品房而退房,但可要求开发商维修。
若开发商拒绝或拖延,购房者自维后可要求其担责赔偿
4.应先确定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再依法维权。

案情回顾:

小朱购买了一套公寓,入住后发现公寓房屋质量不如商品房,便要求开发商退房。开发商认为公寓与商品房本就有差异,不同意退房。小朱觉得自己权益受损,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公寓房屋质量不如商品房并非法定退房理由。若公寓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交付后核验确属不合格,以及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可退房。本案中小朱仅以不如商品房质量为由,不符合上述可退房的条件
2、若公寓质量问题未达严重程度,小朱不能仅因此退房,但可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若开发商拒绝或拖延,小朱自行维修后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费用及赔偿损失。小朱应先确定公寓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再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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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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