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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性合同解除有啥法律后果

时间:2025.06.30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306人
律师解析:
1.继续性合同解除,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部分按情况和性质处理。
因其持续履行,已履行部分无法恢复原状,通常无溯及力,如租赁、劳务合同,已使用或提供部分无需返还或恢复。
2.非继续性合同解除一般需恢复原状。
3.若一方违约致合同解除,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有违约金约定的,也可按约定要求支付。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小朱将房屋租给小丽使用。履行一段时间后,小朱因自身原因想提前收回房屋,便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小丽认为小朱违约,要求赔偿损失。此时,对于已履行的租赁期间,小朱认为无需特殊处理,小丽则觉得小朱应退还部分租金。

案情分析:

1、该租赁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应终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租赁期间,由于继续性合同一般不具有溯及力,已使用租赁物期间不用返还或恢复原状,所以小丽要求退还已履行期间租金的主张通常难以成立。
2、但小朱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小丽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小朱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若合同中有违约金约定,小丽也可按约定要求小朱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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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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