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单位保险诈骗数额认定:
五万元以上属“
数额较大”,二十五万元以上属“
数额巨大”,一百万元以上属“
数额特别巨大”。
2.责任追究:
单位为
骗保险金,违反
法规虚构标的、事故等骗保,达相应数额标准,会追究单位主管和
责任人刑事责任,同时对单位判
处罚金。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他指使员工小李、小胡虚构保险标的、
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他们多次实施诈骗行为,最终骗取保险金达三十万元。保险公司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异常并
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后将小朱等人抓获。小朱等人认为单位只是资金周转困难才出此下策,不应认定为
犯罪。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单位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
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且达到相应数额标准时,构成保险诈骗罪。本案中该单位骗取保险金三十万元,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符合保险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应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小朱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小李、小胡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
罚金。小朱等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的辩解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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