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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作便利谋取利益算敲诈吗

时间:2025.06.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30人
律师解析:
1.利用工作便利谋取利益,不一定就构成敲诈。
判断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2.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
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索取公私财物。
例如,员工掌握公司机密,以此威胁公司给钱,否则就泄露机密,这种行为就属于敲诈。
3.合理利用工作便利的情况:
若员工通过正常工作流程,合理利用工作便利获取正当利益,就不构成敲诈。
像按照公司规定获得业务提成,这是正常的劳动所得。
4.特殊情况:
如果一方正常行使工作职权争取合理利益,另一方却恶意歪曲,还以告发等手段威胁阻止,甚至索要不当钱财,那么另一方的行为可能涉嫌敲诈。
5.总结:
判断是否构成敲诈,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以及手段方式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案件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员工,掌握着公司部分机密。小朱因工作业绩突出,按规定应获得业务提成,公司却迟迟未发放。小朱与公司沟通,要求按规定发放提成,公司领导认为小朱是利用掌握机密的便利要挟公司,还威胁小朱若不放弃提成要求,就将其“威胁公司”的事告发。小朱认为自己是正常争取利益,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按规定争取业务提成,是通过正常工作流程合理利用工作便利获取正当利益,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手段也未对公司实行威胁,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公司领导恶意歪曲小朱行为,以告发相威胁阻止小朱争取合理利益,若还向小朱索要不当钱财,则可能涉嫌敲诈,具体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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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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