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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挪用资金罪

时间:2025.06.23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384人
律师解析:
1.挪用资金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不算。
2.行为表现有三种,利用职务便利,一是挪用资金归个人或借贷他人,数额大且超三月未还;
二是未超三月,但数额大用于营利活动;
三是用于非法活动。
3.主观上得是故意,只想暂时挪用,而非永久占有。
4.数额标准各地有别,非法活动六万以上、营利或超三月未还十万以上,一般会被追诉。

案情回顾:

小许是某单位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了单位资金15万元用于炒股,进行营利活动。单位发现资金短缺后,要求小许说明情况,小许承认挪用事实。单位认为小许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处理;而小许觉得自己只是暂时挪用,之后会归还,不构成犯罪,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许作为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挪用资金罪主体条件,且并非国家工作人员
2、行为表现方面,小许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15万元已超过十万元的追诉标准
3、主观上,小许故意挪用资金用于炒股,虽有归还想法,但符合暂时挪用资金的主观特征。综合判断,小许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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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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