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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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所涉主要内容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之不法行为,此种行为针对人群主要为已成年之人;而拐骗儿童罪则专指以诱导欺骗、秘密窃取等手段非法带走、控制未满法定年龄之人,其犯罪目的在于使该未成年人与家庭或者监护人之间的联系受到破坏。这两种犯罪在犯罪对象及犯罪目的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

拐卖儿童罪,通常包含了诱拐、绑架及贩卖儿童的违法行径,而这些罪犯在主观上往往怀揣着不法的利益获取或者非法的目的意图。相较之下,收买儿童则更可能发生于那些明明知晓所收购的孩子其实属于被拐卖情况下仍旧选择这样做的行为主体身上。尽管如此,这类人也有可能负起刑事责任的风险,然而其背后的动机或许是基于对儿童的抚育、领养之类的正常需求理由。

非法拘禁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划定界限及认定要素在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刑事责任追究时,该犯罪行为需满足以下两点判定依据:首先,从行为人的主观角度出发,必须明确其存在两个方面的意图:1)实现非法拘禁或控制被拐卖对象(即妇女、儿童)为直接目的;其次,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向第三方索取财物并交付被拐卖对象的意图。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必须有与上述主观意图相匹配的实际行动,即通过强制手段控制被拐卖对象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属于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还涉及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罪行,那么应该依法对这些罪行进行合并处罚。具体来说,如果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还对受害人进行了强奸,那么将会触犯强奸罪和拐卖妇女罪这两个罪名。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先对这两个罪名分别进行定罪量刑,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终的刑罚。

在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中,男女被告是否承担同等法律责任,关键在于他们具体的行为和在犯罪中扮演的角色。如果男子参与了拐卖行为的策划、组织、实施等关键环节,比如诱导、绑架、接送、中转或贩卖,那么他就构成了该罪。在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包括受害者的数量、非法剥夺自由的手段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