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资格:
开发商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这是合法开发销售的基础,无此资格签的合同可能无效。
2.预售许可证明:
没拿到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签的预售合同,一般认定无效,但
起诉前拿到则可能有效。
3.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订立时双方要真心实意,若有
欺诈、
胁迫,受损方可请求撤销。
4.内容合法:
合同内容不能
违法违规,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地产预售合同。后来小朱发现该开发商似乎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且在
签订合同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小朱认为合同应属无效,而开发商则称自己有资格,并且会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合同应是有效的,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主体资格来看,若开发商确实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那么按照规定,其签订的合同可能无效。
2、关于预售许可证明,若在起诉前开发商仍未取得,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若在起诉前取得了,则可以认定有效。
3、若合同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使小朱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小朱有权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4、还需审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若存在此类情况,合同也不具有合法性。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