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倒闭资不抵债,需及时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会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等。
2.管理人对公司财产清理、变价和分配,按顺序偿债:
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再支付职工
工资等,接着是
社保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
3.
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低,甚至可能无法全额受偿。
4.
债权人要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情况以维护权益。
破产清算可公平清理
债权债务,保障各方利益。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的公司
经营不善,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小朱作为
公司负责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指定了管理人接管公司。然而,在
清偿债务过程中,普通债权人小李认为自己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与管理人产生争议,他觉得自己的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资不抵债时进行破产清算,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等资料是合法程序。管理人应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是职工工资等,再是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
2、小李作为普通债权人,并无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的权利。在破产清算中,有
抵押、
质押等担保债权的才享有优先受偿权。小李应按规定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性质、数额等情况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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