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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能执行离婚配偶的工资吗

时间:2025.06.17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253人
律师解析:
1.个人债务通常不执行离婚配偶工资
民法典,婚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不算共同债务,由负债方用个人财产偿还。
2.执行财产一般针对负债方名下财产,离婚配偶工资属个人财产,法院不直接执行。
3.特殊情况,若债务虽以个人名义,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被认定共同债务,可执行离婚配偶工资偿债。
判断债务性质需结合原因、用途等。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原是夫妻,两人离婚后,小朱被债权人起诉要求偿还一笔债务。债权人认为小丽作为小朱的前妻,其工资收入也可用于偿还该债务,于是向法院申请执行小丽的工资。小丽则认为该债务是小朱个人名义所负,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此债务是否应执行小丽工资成为争议焦点。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此债务被认定为小朱个人债务,仅由小朱以个人财产偿还,法院通常不会执行小丽作为离婚配偶的工资,因其工资属于个人财产。
2、若该债务虽以小朱个人名义所负,但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就可执行小丽的工资用于偿债。实践中需结合债务产生的原因、用途等综合判断债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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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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