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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的股东是否对债务承担责任

时间:2025.06.16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118人
律师解析:
1.通常,公司变更前股东在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等法定情形下,对变更前公司债务担责。
2.股东依法全面出资,公司以全部财产偿债,股东一般无额外责任。
3.股东未缴足出资,要足额补缴,并向按期出资股东担责。
4.股东抽逃出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
5.公司人格否认时,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判断股东责任需看具体情形。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是某公司原股东。公司运营期间产生了一笔债务,之后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债权人要求原股东承担债务责任。小朱称自己已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应担责;而债权人指出小胡存在抽逃出资行为,要求其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责任。此外,小李曾未按规定缴纳出资,其他股东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像小朱这种已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小朱通常无需额外担责。
2、小胡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小李未按规定缴纳出资,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并且需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若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相关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形准确判断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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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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