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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员工挪用公款是什么的罪名

时间:2025.06.15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845人
律师解析:
1.私企员工挪用资金,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该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私企员工挪用单位资金,涉嫌挪用资金罪。
2.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三月未还,或未超三月但数额大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资金,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私企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了本单位一笔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公司发现资金短缺后展开调查,锁定小朱为嫌疑人。小朱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公司则认为小朱的行为给企业造成了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私企员工,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小朱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若小朱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等,应承担相应刑罚。若小朱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资金退还,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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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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