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商铺
违约金:
以合同约定为准。
若
违约金过高或过低,
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调整。
2.租金损失:
合同提前终止,损失为剩余租期内出租方可收租金,按约定租金和剩余租期算。
3.避免损失:
出租方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另行出租的要扣除新租金收益。
4.可预见规则:
违约方只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的租金损失担责。
案情回顾:小许将自己的商铺出租给小李,双方签订的
租赁合同中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0万元。租赁期内小李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合同,小许要求小李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
赔偿剩余租期的租金损失。小李认为违约金过高,且小许已将商铺另行出租,不应再要求高额赔偿,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关于违约金,依据法律规定,若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应按约定执行,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本案中若10万元违约金过分高于小许的实际损失,小李可请求调整。
2、对于租金损失,在
商铺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下,损失一般为违约后剩余租赁期限内出租方本可收取的租金。不过小许已另行出租商铺,应扣除另行出租获得的租金收益,且小李仅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租金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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