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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时效后的时效计算方法有哪些

时间:2025.06.0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29人
律师解析:
1.若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等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会中止。
2.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自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
3.虽通常从中止原因消除起继续算剩余时效,但法律规定剩余时效统一为六个月,这能保障权利人主张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与法律关系稳定。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李存在债务纠纷,小许要求小李偿还借款,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五个月,小李因突发重大疾病昏迷不醒,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暂无法定代理人,小许无法向小李行使请求权。后小李康复,确定了法定代理人,此时距离原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足六个月。小许认为应继续计算剩余时效,而小李认为应按满六个月计算。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这一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本案中小李突发疾病昏迷且无法定代理人,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2、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以小李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这样规定能保障小许在障碍消除后有足够时间主张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关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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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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