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差异体现在何处
其主要区别在于:
1.发生时间有所差异:
(1)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可能会发生于时效期间的任一时段;而(2)诉讼时效中止则只可能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
2.引发的法定事由各不相同:(1)对于诉讼时效中断而言,法定事由往往是基于当事人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事情,例如提起诉讼或者提出请求;相对地,(2)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则是当事人无法通过自身意志来控制的事件,比如不可抗力因素或债务人失踪等;
3.导致的法律后果也存在显著差别:(1)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将不再被计入,而是自法定事由发生之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上相当于形成了前后两个独立的时效期;与此相比,(2)诉讼时效中止则是将中止的期间暂时停止计算,直至法定中止事由得以消除后,再恢复计算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有什么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下,诉讼时效都会被中断,具体包括从中断之际或相关程序结束之时起,所有的诉讼时效期限将重新予以计算:(1)权利人士向义务方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启动诉讼程序或是申请仲裁;以及(4)与上述诉讼及仲裁程序等同效力的其它情形。【辟谣】请求支付抚养费用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吗?事实上:答案是肯定的解析:依照法律条款,存在以下几类请求权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行为、消除危险行为;(2)不动产所有权人和登记了的动产所有权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以及(4)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因此,请求支付抚养费的确不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提醒】关于诉讼时效的详细规定有哪些呢?(1)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设为三年。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话,就依照该特别规定而定。(2)诉讼时效期间将自权利人认知到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始算。如果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话,依旧按照该规定执行。但请注意,自权利人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诉讼时效的,则可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中断怎么样判
诉讼时效中断,系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之中,由于法定事由的产生与出现,导致原本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全部失去法律效力,待此种中断事由得以消除的那一刻,诉讼时效期间自此重新计算。法院在确定诉讼时效是否确实存在中断现象时,往往会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斟酌和考量:首先,权利人向义务人人发出实质性的履约请求,例如此类的催告函;其次,义务人表示愿意履行相应义务,形成了还款承诺等文书;再者,权利人选择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这两种方式;另外,还有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境,如提交支付令申请、申请破产以及申报破产债权等等。总的来说,是否应当认定构成诉讼时效中断,需要结合每一个特定事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对上述所列举出的各类法定事由是否已经成立进行全面、深入的综合剖析与评估。
诉讼时效中断可随时发生,由当事人主观决定,如起诉或请求,中断后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而诉讼时效中止仅在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债务人失踪等当事人无法控制的事由发生,期间暂停计算,消除后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