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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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做出不予逮捕决定后补充侦查的若干注意事项关于不批捕补充侦查的相关规定指出,检察机构在负责审查起诉环节时,如发现公安机关提交的案件证据存在不足之处,有权决定将其退回补充侦查。而检察院不批捕与补充侦查之间的差异在于它们所处的进展流程有所不同,前者通常发生在公安机关提出批准逮捕申请的阶段,或者是在审查起诉阶段。

批捕后,警方仍需进行侦查。批捕只是刑事强制措施,不代表侦查结束。警方会收集证据,完善案情,为后续审查起诉和审判做准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后,应在三日内将其提交检察院进行提审。然而,如果涉及流窜、多重或团伙犯罪等特定情况,可以延长至四日。对于跨区、频繁或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由于案件疑点复杂,审查申请的时间可以延长至最多三十日。

被捕后经过两个月的侦查,相关调查结果已经移交给检察机关,不起诉也是存在可能性的。最终的裁决需要综合考虑证据是否充分、罪行的轻重以及是否有法定的从宽情节等多种情况。如果证据不足、情节轻微且危害较小,通常不会被视为犯罪,检察机关可能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其进行羁押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