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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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管制刑罚的折算方式,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其执行期限;假如在判决前曾被羁押过,则羁押一天可折抵刑期两天。而关于拘役的判决执行时间,同样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具体刑期;如果在判决前即已被羁押,那么羁押一天便可以折抵刑期一天。至于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方法,同样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在判决前已经被羁押,那么每一天的羁押都将折抵为一天的刑期。

通常来讲,公安机关把某人拘留后,一直到司法程序里正式批捕以前,这期间的羁押期不算在罪犯的最终服刑期限内。 这时候是调查阶段,主要是收集证据、保证案件顺利进行,不是对罪犯实质性惩罚。 所以,这羁押时间不直接等于罪犯在监狱里的服刑时间。

取保候审并非一定要拘留。它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可以单独使用。在实践中,适用于管制、拘役、附加刑的人;有期徒刑但没有社会危险的人;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孕妇等特殊人群;以及羁押期满但案件未结需要继续等待的人。

若已定罪量刑,先前拘留时间将计入刑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其拘留期限或逮捕期间在最终判决后,将计入实际执行刑期。对于被判处管制刑罚的,每拘留1天可折抵为2天刑期;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等,每拘留1天可折抵为1天刑期。

警方在刑事案件中拘留期限自拘留令执行日起算,最长为37日。期间含侦查拘留14日,审查逮捕7日,必要时可延长10日。案情复杂需再次延长须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但总拘留期不得超过30日。确保法律程序公正,维护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