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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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前者中犯罪行为人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的是金融秩序。而在后者中犯罪行为人是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侵犯金融秩序的同时还侵犯金融机构的财产。

1、概念方面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2、从主观故意来看,非法集资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区别在于:非法集资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资金,涉及虚假内容或掩盖真相,资金多用于私人消费,常导致资金无法偿还,引发社会不安;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虽无非法占有目的,但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通常有真实投资项目,只是违反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意图和履行情况。前者虽未经许可筹集资金,但承诺还本付息且无非法占有意图;后者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获取资金,并往往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二者在法律责任和定罪上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