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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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既遂和未遂的判定,主要看绑架行为是否成功控制了人质,使其处于自己的掌控之下。要是绑匪确实把人质给抓住了,那一般就属于犯罪既遂了;但要是因为某些意外没控制到人质,那就可能是犯罪未遂。比如说,有人打算绑架别人,都已经开始行动了,结果却被警察给抓住了,这样原定的人质控制就没实现,这就是犯罪未遂。

绑架罪的既遂和未遂主要看是否对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了实质性的控制。 如果犯罪人成功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自由,不管有没有拿到赎金,都算是既遂。 要是因为某些无法预见的因素,没能实际控制被害人,那就属于未遂。 这个标准保证了法律适用的公平和准确。

绑架罪是很严重的罪行,只要是为了勒索钱财或劫持人质而实施绑架行为,就构成既遂。对于既遂的人,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未遂的人虽然没有成功,但因为其对社会有严重的危害,也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量刑时可能会根据既遂的规定从轻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绑架未遂可视为犯罪未遂,其处罚较既遂罪犯轻。绑架罪基本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未遂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量刑需结合案件事实和情节,由法院依法裁决。

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但支持比较多的标准是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