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合伙人要求:
两个以上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合伙,但
国有独资公司等特定主体不能当
普通合伙人。
2.
合伙协议:
需有书面协议,明确企业名称、经营场所、
出资方式等,合伙人按协议行事。
3.
出资要求:
合伙人要
认缴或
实缴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等。
4.名称和场所:
企业要有名称,标明合伙类型,还得有生产经营场所。
5.其他条件:
需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的其他规定。
案情回顾:小何、小李和小胡三人打算设立一家
合伙企业。在筹备过程中,小何认为只要大家一起出资干活就行,没必要弄书面合伙协议;小李则坚持必须要有书面协议。另外,小胡提出自己以
劳务出资,但小何觉得劳务不能作为出资形式。三人就这些问题产生了争议,不知该如何解决。
案情分析:1、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有书面合伙协议,它应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地点、合伙人出资方式等事项,合伙人需按协议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所以小何认为无需书面协议的观点错误。
2、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多样,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劳务也可以作为出资形式,因此小胡以劳务出资是符合规定的,小何认为劳务不能出资的看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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