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伙公司责任承担分两类。
普通合伙中,若企业财产无法偿债,
合伙人要用个人全部财产偿还,任一合伙人对全部
债务负责,偿还后可向他人追偿。
2.有限合伙里,
普通合伙人担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按
认缴出资额担责。
3.若合伙人执业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
企业债务,该合伙人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财产份额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成立
合伙企业。小朱和小李为普通合伙人,小胡为有限合伙人。企业经营中,因小朱在执业活动中重大过失致企业欠债。企业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
债权人要求小朱、小李用个人全部财产偿还,小胡按其认缴出资额偿债。小朱和小李认为应共同承担,小胡认为自己不应承担额外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部分,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小朱和小李作为普通合伙人,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需以个人全部财产偿还。并且任一合伙人都有义务对全部债务负责,偿还后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债权人要求小朱和小李用个人全部财产偿债合理。
2、对于
有限合伙企业部分,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小胡只需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另外,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承担
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故本案中由小朱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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