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双方都是
合伙人:
离婚时就合伙
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且其他合伙人同意并修改协议,按协议分割份额。
2.一方是合伙人:
另一方想入伙,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若不同意入伙但同意转让,转让款作为
共同财产分割;若既不同意入伙也不同意转让,视为同意退伙,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若合伙无财产或负债,不进行分配。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在某
合伙企业有合伙份额。两人决定离婚并对该合伙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小朱希望按自己方案分割,小丽想成为合伙人参与经营。其他合伙人有的同意小丽入伙,有的不同意,且部分合伙人主张优先受让权,双方就合伙财产分割僵持不下。
案情分析:1、若小朱和小丽就合伙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且其他合伙人同意该方案并修改
合伙协议,那么小朱和小丽可按协议分割合伙份额。
2、若小丽想成为合伙人,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小丽入伙,但同意转让给他人,转让款将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若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小丽入伙,也不同意转让,应视为同意小朱退伙,相关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经评估合伙已无财产或负债,就不存在对合伙
财产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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