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夫妻共同债务之诉通常按“原告就被告”确定
管辖法院,向被告住所地
法院起诉;
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被告是
法人或组织,向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
无办事机构,由注册地或登记地法院管辖。
3.若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多地,相关法院均有
管辖权。
当事人还能书面协议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案情回顾:小何与小丽系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产生了一笔
债务。
债权人小胡欲
起诉夫妻二人偿还债务。小何的住所地在A地,但其经常居住地在B地;小丽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C地。小胡不知该向哪个法院起诉,A、B、C三地法院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对于自然人被告,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小何经常居住地在B地,所以针对小何的起诉应由B地法院管辖;小丽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在C地,针对小丽的起诉应由C地法院管辖。
2、同一
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B地和C地法院对该夫妻共同债务之诉都有管辖权,小胡可选择其中一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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