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沐瑾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沐瑾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经济调解员,蒙汉双语服务。 主攻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合同纠纷。 【经典案例】 1、付某涉嫌强奸一案,经过35天的介入,公安机关最终撤案。(无罪) 2、张某涉嫌高利转贷罪案,检察机关不起诉。(无罪) 3、李某故意伤害案(轻伤二级),检察机关不起诉。(无罪) 4、郅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检察机关不起诉。(无罪) 5、陈某涉嫌掩隐案逮捕后介入,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候审。 6、洪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 7、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成功取保) 8、马某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案,获得缓刑。(减轻) 9、胡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二审争取改判。(从轻) 10、某大型采矿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最终获得缓刑。(大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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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监外执行制度一般是为了满足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生活无法自理的成年人等特定情况而设立的。不过,具体的监外执行期限并没有规定必须超过一年。在实际执行时,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定程序进行综合判断和安排。

以下这些情况通常可以批准监外执行:1.身患重病需要长期治疗无法在监狱服刑的;2.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罪犯;3.丧失自理能力且可能对社会有危害的罪犯。这些罪犯需要在省级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并提供证明,然后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才能获得监外执行的准许。

在我国,监外执行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另一种是罪犯为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还有一种是罪犯因生活无法自理,若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不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也可以申请监外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监外执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严格审查。

保外就医的实施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类:一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可能危害社会的罪犯,以及有自伤自残行为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监外执行并非是对罪犯的宽容处理,而是考虑到罪犯的身体状况或特殊情况,在监狱外执行剩余刑期的一种措施。对于患有严重慢性病、孕妇或哺乳期妇女、身体残疾或年老无法自理的罪犯,确实可以申请监外执行。此外,无期徒刑的孕妇或哺乳期妇女也可以申请监外执行。不过,对于那些对社会有威胁或有自伤倾向的罪犯,是不能申请监外执行的。这是为了确保社会的安全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