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购房合同约定,因
购房者自身问题(如信用差、收入证明不合格)致银行拒贷,购房者需按合同付
违约金并担责。
2.因不可
归责双方的原因(如政策突变)使贷款获批不了,购房者不用担责,可和开发商协商解约
退款。
3.若因开发商问题(如无预售许可证)造成银行不贷款,购房者不用付违约金,还能要求开发商担责退款并付利息。
案情回顾:小朱与某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银行审批贷款时,贷款未获批。
小朱认为是政策突然变化导致贷款无法获批,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要求
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款项。
但开发商称是小朱自身信用不良导致,要求小朱支付违约金。
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购房合同明确约定因购房者自身原因(如信用不良等)致银行不批贷款,购房者需支付违约金,那么小朱若确实是信用不良问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2、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政策突然变化导致贷款无法获批,依据规定,小朱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可与开发商
协商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款项。
3、若经查明是开发商原因,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致使银行不贷款,小朱不仅无需支付违约金,还可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并退还购房款及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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