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同有明确约定履行地,按约定确定
合同履行地。
2.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给付货币以接收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3.即时结清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
4.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不在约定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
5.货物需运输,发货地可能为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可属合同履行地。
案情回顾:小何与小李签订了一份
买卖合同,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小何在某地发货给小李,之后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
产生纠纷。
小何认为发货地应是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有
管辖权;而小李则认为应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双方就合同履行地及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时,若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该买卖合同中,货物需要运输,发货地可能会被认定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所以小何认为发货地属于合同履行地有一定依据。
2、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才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但此合同已发货有实际履行情况,所以小李主张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不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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