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有期徒刑的刑期不是从宣判的时候开始算的。
根据法律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是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
这里所说的判决执行之日,就是
犯罪分子真正到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开始服刑的日子。
要是在判决执行之前,犯罪分子就已经被
羁押了,那么羁押的时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羁押一天就能折抵刑期一天。
举个例子,有人被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
判决生效后,他在6月1日正式到监狱服刑,那他的刑期就从6月1日开始算。
要是在判决之前,他因为这个案子在3月1日就被
逮捕羁押了,那么从3月1日到6月1日这段被羁押的时间,就会用来折抵刑期,他实际需要服刑的时间就会相应减少。
所以,计算有期徒刑刑期的起始点,不能只看宣判时间,要综合考虑判决执行情况和先行羁押的情况。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起诉,法院宣判其有期徒刑3年。小朱认为刑期应从宣判日起算,但
公诉机关指出并非如此。原来小朱在判决前,于3月1日就已被逮捕羁押,而判决生效后他于6月1日开始在监狱服刑。双方就刑期起始计算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
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犯罪分子实际到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之日。小朱于6月1日开始在监狱服刑,其刑期应从这日起算。
2、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小朱3月1日到6月1日被羁押的时间会折抵刑期,其实际服刑期限会相应减少。所以,有期徒刑刑期计算需综合考虑判决执行与先行
羁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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