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遇到
合同违约问题时,
民法典赋予了非违约方一些权利。
其中,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
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有两种类型。
一是明示预期违约,即合同的一方明确表示自己不会
履行合同义务。
这种时候,另一方不用等到合同履行期结束,就能直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另一种是默示预期违约,指的是一方通过自己的行为表明不会履行合同的主要
债务。
当出现这种情况,对方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违约方提供履行
担保。
如果违约方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没有提供担保,就会被视为预期违约。
此时,非违约方同样可以解除合同,还能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
总之,一旦出现预期违约的情况,非违约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行使
合同解除权。
这样做的目的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自身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小李在一个月后向小朱交付一批货物。然而,在距离交货日期还有半个月时,小李明确告知小朱自己不会履行交货义务,此为明示预期违约。另外,小静与小胡也有一份
服务合同,小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拖延进度,以实际行为表明可能无法履行主要债务,小静要求小胡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履行担保,但小胡未提供,构成默示预期违约。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小李明确表示不履行
合同义务的明示预期违约情形,小朱无需等待履行期届满,可直接解除与小李的合同,并要求小李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小胡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的默示预期违约情形,小静也可解除与小胡的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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