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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刑事拘留走什么程序

时间:2025.05.14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297人
律师解析:
1.公安机关若认为被拘留者需逮捕,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特殊情况,提请时间可延长1至4日;
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至30日。
2.检察院应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决定。
若不批捕,公安应立即释放,并通知执行情况。
需继续侦查且符合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案情回顾:

小许因涉嫌盗窃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为小许需要逮捕,在拘留后的第三天,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第七日,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然而,公安机关未及时释放小许,小许家属认为公安机关此举违反程序,要求立即释放小许。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本案中公安机关在第三天提请,符合此规定。
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在第七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程序合法。
3、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本案中公安机关未及时释放小许,违反了这一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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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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