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处理几个
证人证言内容一致的情况时,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考量:
1.审查
证人关系:
要查看证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像亲属、朋友这类关系可能影响
证言的真实性。
一旦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就会相对变弱。
2.核查信息来源:
需确认证人获取信息的来源和途径,判断是否为亲身感知。
如果只是传来
证据,也就是证人并非直接了解情况,而是从他人处得知,那这样的证言证明力有限。
3.分析证言形成:
分析证言的形成过程,查看有无
串供的可能。
若存在串供情况,这样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若证人彼此独立,相互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并且都是亲身感知事实,那么一致的证言证明力较强。
这种情况下,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会综合全案的所有证据,依据证据规则和自身的经验法则,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进行判断和认定,以此来做出公正的裁决。
案情回顾:小许
起诉小李
侵权,为支持诉求,小许提供了小胡、小丽、小静三位证人的证言,且三人证言内容一致。小李提出质疑,认为小胡是小许的朋友,小丽和小静的信息是听别人说的,怀疑三人存在串供可能,不认可证言效力。小许则坚称三人证言真实可靠,能证明小李侵权事实。
案情分析:1、需审查证人关系,小胡是小许朋友,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证明力相对较弱。
2、核查信息来源,小丽和小静是传来证据,证明力有限。同时要分析有无串供可能,若存在串供,该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若证人彼此独立,无利害关系且亲身感知事实,一致证言证明力较强,法官会综合全案证据判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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