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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放贷通过中间人转账出去可以吗

时间:2025.05.11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1081人
律师解析:
1.出借人经中间人转账放贷可行,但有法律风险。
借贷关系成立要证明款项交付和借贷意愿,经中间人转账,需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借条证据,明确款项是出借人的借款。
2.发生纠纷时,出借人要证明和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及中间人转账代表自己。
证据不足,可能无法证明借款交付和主体,影响债权主张。
3.建议借贷时出借人直接向借款人转账,签规范借条明确权利义务

案情回顾:

小朱想借款给小胡,便通过中间人小李向小胡转账。一段时间后,小胡未按时还款,小朱要求小胡归还借款,小胡却称不清楚这笔钱是小朱出借的,认为款项来自小李。小朱和小胡就借款主体及款项性质产生争议,小朱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案情分析:

1、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证明款项交付和借贷合意。小朱通过中间人小李转账放贷虽可行,但要保留充分证据证明款项是自己的出借款。本案中,小朱若不能证明小李的转账行为代表自己,就可能面临无法证明借款交付、借贷主体不明等问题。
2、若小朱证据不足,会影响其主张债权。为避免此类风险,在借贷中应尽量由出借人直接向借款人转账,并签订规范借条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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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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