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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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被视为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刑事犯罪行为。此类犯罪行为的实施通常表现为未经法定程序并且未取得任何合法性授权的情况下,对他人实施强制性的监禁并剥夺其行动自由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对于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及其相应的刑罚裁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详细条款来执行和明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非法拘禁罪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特殊主体犯罪类型,换言之,无论公民个体是否达到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年龄和条件,皆有可能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并成立相应罪行。本罪所辖范围主要涉及到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各类行为,而不限于特定身份地位的行为者。一旦存在违法拘禁他人的情节,则有可能涉嫌违反上述法条规定。

关于在遭受非法拘禁的情况之下,被拘禁者是否得以获得亲属的探访权这个问题,主要取决于被拘禁者所在的具体环境以及相应的状况。若其被拘禁于公安司法机构的拘留所内,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之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拘留期间,其亲属有权提出探望会面请求,然而这往往需要先获得侦查机关的事先批准。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非法拘禁罪并不属于广义上的暴力犯罪范畴,其主要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细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别人或者用其它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超过法定时限的,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力。若在拘禁过程中扼杀、霸凌、侮辱等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民主权利之严重刑事犯罪。本罪之核心在于,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此罪者,通常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严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