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收缴和扣押都是
行政强制措施,但适用情形不同。
收缴针对违反
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如毒品、淫秽物品等
违禁品;
扣押是为调查案件,暂时控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2.当场收缴违禁品后,通常无需再办扣押手续。
因为收缴时执
法人员已依法处置并控制违禁品,其效果与扣押目的一致。
3.收缴后可按规定程序处理违禁品,比如销毁、上缴国库等。
案情回顾:执法人员在一次治安检查中,于小朱的住所内当场发现了一批毒品等违禁品。执法人员迅速对这些违禁品进行了收缴。然而,小朱认为执法人员在收缴后还应办理扣押手续,否则程序不合法,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收缴和扣押虽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但适用情形不同。收缴主要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如本案中的毒品等违禁品;扣押一般是为调查案件对与案件有关财物的暂时控制。
2、当场收缴违禁品,执法人员已依法对违禁品进行了处置和控制,收缴行为本身已使违禁品脱离
当事人控制,这与扣押目的一致。所以当场收缴违禁品后,无需再重复办理扣押手续,可按规定程序对收缴的违禁品进一步处理,如销毁、上缴国库等。因此,小朱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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