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借他人名义
签合同,实际履行的借用人通常能当原告。
若借用人是合同实际
权利义务承担者,且有交付货物、付款等参与履行
证据,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有原告主体资格。
2.法院判断时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和双方真实意思。
若被借用人主张合同权利,借用人要证明自己是实际权利人。
3.若借用人
证据不足,其原告主体资格可能不被认可。
案情回顾:小朱借用小李的名义与小胡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小朱负责交付货物、支付款项。后因小胡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小朱欲以自己名义
起诉小胡。但小李也以自己名义主张合同权利,双方就谁有资格作为原告起诉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规定,若借用人是合同实际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有证据证明实际参与合同履行,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作为原告。本案中小朱实际交付货物、支付款项,若能提供相应证据,其具备作为原告的可能性。
2、法院会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当被借用人小李以自己名义主张合同权利时,小朱需举证证明自己才是实际权利人。若小朱证据不足,其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可能不被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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