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认定
串通投标罪共犯时,可从以下几个关键方面进行把握:
1.
主观故意:
各
行为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
串通投标的故意。
这意味着他们都清楚自己的行为会给
招标人或其他
投标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并且对这种损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例如,投标人私下进行协商,对投标报价达成一致意见,以此来操纵中标结果,这种行为就充分表明他们具有共同故意。
2.客观行为:
共同实施了串通投标的行为。
具体表现形式多样,可能是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也可能是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勾结,泄露标底等。
只要各行为人在
犯罪过程中存在相互配合的行为,无论他们的分工如何,都不影响共犯的认定。
3.责任承担:
共犯需要对共同的串通投标行为承担
刑事责任。
不过,根据他们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会被分为
主犯和
从犯,
量刑也会有所不同。
主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处罚相对较重;
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量刑时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情回顾:小许、小李和小胡作为投标人,私下多次进行协商,共同约定抬高投标报价,以此操纵中标结果。招标人小丽知晓他们的行为后,不仅未制止,还向小许等人泄露了标底,帮助他们顺利中标。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发现后,认为他们的行为损害了自身利益,遂将此事举报。
案情分析:1、从主观故意来看,小许、小李、小胡明知串通投标会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仍为之,且招标人小丽也明知此行为
违法却配合,他们都存在共同串通投标的故意。
2、在客观行为方面,小许等投标人相互约定抬高报价,小丽泄露标底,他们共同实施了串通投标行为。
3、关于责任承担,小许等投标人及小丽作为共犯,需承担刑事责任。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犯,处罚相对重;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为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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