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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规定是啥

时间:2025.05.0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346人
律师解析: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遵循如下规定:
1.一般管辖原则: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若合同中对履行地有明确约定,按照约定确定。
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分情况判断: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例如,租客支付租金有争议,房东为接收货币一方,房东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房屋租赁中,房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特殊情况: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并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此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具体要依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

案情回顾:

小何与小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小何将房屋租给小李。后双方因租金支付产生纠纷,小何认为应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因其是接收货币一方;小李则认为应在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因房屋租赁涉及不动产交付。双方就管辖法院问题产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遂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此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租金这一货币,若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小何所在地可作为合同履行地。
2、同时,房屋租赁涉及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也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小何和小李主张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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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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