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后,外债需经
破产清算处理。
先向法院
申请破产,法院受理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公司资料并清查、评估资产。
2.管理人通知
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之后管理人编制债权表供核查。
3.
清偿债务按顺序来,先还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接着是职工
工资等,再是
社保和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
财产不足按比例分配,
清算完公司主体资格消灭,未清外债不再还。
案情回顾:小朱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公司
经营不善面临困境,最终
宣布破产。但小朱认为公司外债不应走复杂的
破产清算程序,想私下与部分债权人协商解决。然而,部分债权人坚持要求公司通过破产清算保障自身权益。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后,法院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公司并清查评估资产,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编制债权表供债权人核查。在
债务清偿顺序上,各方也存在一定争议。
案情分析:1、公司宣布破产后,依法应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处理外债。小朱想私下解决的想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要求通过破产清算保障权益是合理合法的。
2、管理人按法定流程接管公司、清查资产、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等操作符合法律要求。在债务清偿时,应严格按照法定顺序,即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
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
破产债权。若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应按比例分配。完成清算后,公司主体资格消灭,未清偿外债不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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