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采购代表公司采购货物,公司不付货款,采购个人通常无需担责,因其行为属
职务行为,责任由公司承担。
2.特殊情形下,采购有过错,像与供应商串通损公司利益,或未按流程采购致公司损失影响付款,要担责;
若以个人名义
签合同且未表明代表公司,
债权人会要求采购付款。
3.公司不付货款
被起诉,采购可向法院说明是职务行为,让公司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公司采购人员,代表公司向小李采购一批货物。货物交付后,公司却未支付货款。小李遂将小朱
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小朱称自己是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小李则认为小朱是以个人名义签署的
采购合同,未表明代表公司,小朱应个人承担付款义务。
案情分析:1、通常情况下,采购履行职务代表公司采购货物,公司不付货款,采购个人一般不承担责任,相应
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本案中小朱是以个人名义签署采购合同,未表明代表公司,这属于特殊情形。
2、若小朱能向法院充分说明自己是职务行为,提供相关
证据证明此次采购是代表公司,那么应由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若无法证明,债权人小李有权要求小朱个人承担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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