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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性合同解除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吗

时间:2025.04.20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405人
律师解析:
1.继续性合同的特点及解除赔偿规定
继续性合同有时间上的持续性,像常见的租赁合同就属于这类合同。
当继续性合同被解除时,若解除行为构成违约,受损方一般能请求赔偿损失
这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2.损失赔偿范围
损失赔偿范围包含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以租赁合同为例,若承租人提前解约,出租人会面临直接损失,如寻找新租户期间的租金损失,以及房屋闲置期间的折旧等。
同时,原本可预期的租赁收益等可得利益损失,出租人也能要求违约的承租人进行赔偿。
3.受损方的义务
不过,受损方也有义务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如果受损方没有这样做,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那么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违约方可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在遇到合同违约解除情况时,受损方要积极行动,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然而,在租赁期仅过一年时,小许因个人原因提前解约。小李认为小许的提前解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包括寻找新租户期间的租金损失、房屋闲置折旧等直接损失,以及原本可预期的租赁收益等可得利益损失,要求小许进行赔偿。小许则认为部分损失是小李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扩大的,不应由自己承担。

案情分析:

1、本案中的租赁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小许提前解约构成违约。依据《民法典》,小李作为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小许赔偿因合同解除所遭受的损失,损失范围涵盖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2、小李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存在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情况,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小许可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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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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