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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管辖权怎么确定

时间:2025.04.20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060人
律师解析:
房屋买卖纠纷管辖权的确定规则如下:
1.约定管辖
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管辖条款,就按约定执行。
在合同里,当事人可自主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
不过,这种约定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比如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约定由高级法院管辖。
2.无约定管辖:
若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遵循专属管辖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通常房屋买卖纠纷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样规定,是因为便于法院开展案件审理、调查取证以及执行等工作。
比如法院实地勘查房屋状况时,在房屋所在地更方便。
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不动产所在地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综上,房屋买卖纠纷一般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除非存在有效的约定管辖条款。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许将自己位于A地的房屋卖给小李。后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小许认为应在自己住所地B地法院起诉,理由是合同中有约定,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而小李则坚持要在房屋所在地A地法院起诉,认为房屋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合同中关于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该约定有效,小许可向B地法院起诉。
2、若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因房屋属于不动产,该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A地法院专属管辖,小李的主张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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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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