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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4.1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136人
律师解析:
特别诉讼时效,是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时效,其时长与普通诉讼时效不同,可能更短或更长。
下面为你介绍常见的特别诉讼时效情形:
1.短期时效:
在一些特定情况中,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比如,当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时;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且未声明;
出现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情况;
寄存的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
2.长期时效:
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如果因这类合同争议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四年。
3.最长时效:
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开始计算,若超过了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
不过,要是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会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来决定是否延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实际应用中,特别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
因此,在具体案件里,必须依据相关法律准确判断适用的时效期间。

案情回顾:

小何在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使用不久后发现质量存在问题。小何找商家理论,商家未作声明。一年零一个月后,小何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商家则认为已过诉讼时效,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特别诉讼时效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小何购买的电视机质量有问题,商家未声明,小何在一年零一个月后起诉,已超过该短期诉讼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适用,本案应适用此短期诉讼时效,所以从法律角度看,商家关于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有一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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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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