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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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情况下,只有唯一的一处房产通常是无法被强制执行的;然而,如果被执行人在其名下拥有其他类型的房产物业资产,或者被执行人出于规避债务责任的目的而主动转让了其名下其他房产,亦或是申请人能够提供永久性居所供被执行人使用,又或者申请人对此表示愿意承担被执行人租住场所的租金费用时,那么该房产则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唯一房产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的地位探讨参考法律条文规定,即便是单一住宅也可进行强制执行,但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被执行人群体中有抚养义务之人所拥有的住宅已经足以支撑他们的日常生活需要;其次,自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了摆脱债务而将本人名下的其他房屋进行转让;第三,申请执行人已经按照所在区域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和其所牵连到的家庭成员提供了足够的居住场所,或者是同意基于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现收入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作为本金利息。在确认这些条件都符合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对房产进行拍卖。但是,如果该房屋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生存所需的住所,那么只能实施查封措施,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拍卖。对于执行依据已经确定是被执行人所应当交付居住的房屋而言,自执行通知书送达日开始,已经给予了足足三个月的宽限时间,在此期间,若被执行人以该房屋是本人及亲属维持生活的必备必需品为理由提出质疑,法院是不会予以支持的。

在现实生活中,要是有人实在没钱支付抚养费,那他的唯一房产很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执行。不过法院在处理这个事的时候会非常小心,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评估房产,要考虑的因素可多了,像房子的大小、住了多少人、现在值多少钱之类的。要是房子又大又贵,或者比被执行人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需求高很多,那房子可能就会被执行掉,但法院也会坚决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益。

当债务人只有一套住房时,即使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强制执行,法院也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复杂因素,比如住房的大小、居住的人数、市场价格是否远远超过家庭的需求。如果住房面积很大,市场价格远远超过了生存的基本需求,法院在确保债务人和需要抚养的亲属能够稳定生活的前提下,可能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某些情况下,就算只有一套住房,也可能会被强制执行。比如这房子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比如说面积太大或者市场价值太高,法庭就可以进行强制执行。不过,这得满足一定的条件,这是执行程序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