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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怎样才能免除担保责任2025

时间:2025.04.16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82人
律师解析:
担保人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免除担保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串通:
若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串通,合谋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担保并非其真实意愿,是被欺骗所致。
2.债权人欺诈胁迫
当主合同的债权人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迫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时,担保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毕竟这种保证违背了担保人的自主意愿。
3.一般保证未诉讼仲裁
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是对保证人权益的一种保护。
4.连带责任保证未请求: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无需继续承担责任。
5.主合同变更:
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
若减轻债务,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仍需担责;
若加重债务,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
6.债权债务转让
债权人和债务人转让债权债务时,若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50万元,小胡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后小李与小朱串通,虚构借款用途,骗取小胡继续担保。同时,在保证期间内,小李作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既未对小朱提起诉讼,也未申请仲裁。此外,小李与小朱未经小胡书面同意,将债务金额从50万增加到60万。之后小朱无力偿还债务,小李要求小胡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小胡拒绝,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主合同当事人小李和小朱串通,骗取小胡提供保证,根据相关法律,小胡不承担民事责任。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小李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小朱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小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小李与小朱未经小胡书面同意加重债务,小胡对加重的10万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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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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