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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不履行合同属于期限吗

时间:2025.04.14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 阅读:1147人
律师解析:
1.不履行合同和期限概念不同。
期限是合同开始或结束的时间点,是约定或法定的。
2.不履行合同指当事人没按约定履行义务,有拒绝、迟延、不完全履行等情况。
3.一方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担责,像继续履行、补救、赔偿等。
4.违约责任承担和合同期限无关,只要有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依法维权。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小李在一个月内将货物交付给小朱。然而,一个月期限到了,小李却未交付货物。小朱要求小李承担违约责任,小李却称合同期限已过,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期限是指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合同开始或结束时间节点,而小李未依约交付货物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可归类为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
2、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小朱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小李承担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交付货物、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担与合同期限无必然联系,即便合同期限已过,只要存在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小朱就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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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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