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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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因为跟人签了合同最后闹别扭打官司的话,可以找被告住在哪个地方或者是在哪儿办的合同业务的当地法院来管。比如说在借钱这种事情上,要是贷款人和借钱人都没商量好应该在哪儿还钱、也没人站出来说清楚的话,那按照我们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出的那个文件里头说的第三条,应该按照接受金钱的那个人所在的地方作为钱该还给谁的地方嘛。所以呀,这种情况下,谁收到了钱谁就是接收货币的一方,自然就能找他住的地方的法院去起诉。

关于合同纠纷的审理问题,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然而,为了确保争议的有效解决以及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当事人双方亦可根据自身需要,在事先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书面选定其他具备实际关联性的地域作为管辖法院,例如被告的户籍地、合同约定的履行场所、签订合同时所在地、原告的居住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等。

对于基于合同纠纷而发起的诉讼,依据现行法规,其可由被告注册地址所在地区或合同义务执行地点的人民法院负责受理和审判。当涉及到借款合同纠纷时,若借款双方未能对合同的执行地点达成明晰的共识,并且之后亦未能形成任何补充性的约定,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三条规定,合同执行地应以接收款项的一方所在地为标准予以确认。

关于因订立合同而引发的司法纠纷,其案件的审判权限可依据被告所在地或合同执行地点来确定。若涉及到借款合同这一具体类型的纠纷,当借款方与贷款方对于合同履行地点并无明确规定或无法达成有效补充协议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三条明文规定,合同执行地点应理解为接受贷款一方的所在地点。

债权转让纠纷的司法管辖一般根据合同纠纷的规则来处理。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指定了法院,且该指定是合法的,那么就按照指定的法院进行审理。否则,就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来管辖。如果合同履行地不明确,且涉及货币支付争议,那么以收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