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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与挪用怎么界定

时间:2025.04.13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993人
律师解析:
贪污和挪用的界定如下:
犯罪目的上,贪污是想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永远拿走其所有权;
挪用只是暂时使用,有归还打算,无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手段方面,贪污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让公共财物所有权转移;
挪用不改变所有权,多是未经批准擅自用公款。
财物去向上,贪污所得用于个人挥霍、投资;
挪用的财物用于个人营利、非法活动等,还有归还可能。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均为某单位工作人员。小朱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侵吞手段将单位的一笔专项资金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投资。小胡则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单位另一笔资金挪出,用于自己的营利活动,打算盈利后归还。单位发现资金异常后报案,两人被调查,对于小朱和小胡的行为是贪污还是挪用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犯罪目的看,小朱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意图永久剥夺该专项资金所有权,符合贪污罪特征;小胡是暂时使用资金,打算日后归还,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更符合挪用的情况。
2、从行为手段看,小朱采用侵吞方式使资金所有权发生转移,属于贪污手段;小胡未改变资金所有权,只是擅自挪作他用,是挪用的行为表现。
3、从财物去向看,小朱将资金用于个人投资,符合贪污所得财物用途;小胡用于个人营利活动且有归还可能,符合挪用财物的去向特点。所以小朱构成贪污,小胡构成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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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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