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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中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

时间:2025.04.1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23人
律师解析:
借款合同纠纷里,行使优先受偿权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1.抵押合同
担保借款合同中,像抵押合同,抵押权人需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若未行使,法院将不予保护。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能和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通过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若该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2.质押合同:
质权人拥有对质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要是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和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那也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3.留置权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留置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留置权人应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的履行期限,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并签订抵押合同,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还款。小李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才要求行使抵押权。同时,小胡也对小朱享有债权,他发现小李与小朱达成的抵押财产折价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另外,小静为向小丽借款提供质押,双方约定到期不还质押财产归小丽所有。而小朱还有一批货物被留置,在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况下,留置权人急于处理货物。

案情分析:

1、小李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其抵押权。
2、小胡发现小李与小朱的折价协议损害自己利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3、小丽与小静虽有质押财产到期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但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4、留置权人在未与小朱约定债务履行期限时,应给小朱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不能急于处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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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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